从某产权交易筹划失败案例分析看节税方法
A企业近期准备出资10亿元,收购B企业持有的探矿权。B企业由两个自然人股东投资1亿元成立,探矿权是B企业的惟一资产,账面价值1亿元,评估价值10亿元。
B企业请中介机构设计了纳税筹划方案,方案建议:A企业首先收购B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再采用特殊重组方式吸收合并B企业。这样,B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收入只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直接出售探矿权少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企业以特殊重组方式吸收合并B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表面上看,此方案似乎对双方都有利,减少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但其实不然,筹划后双方总体税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A企业直接收购B企业探矿权。
这种方式下,B企业取得转让探矿权收入10亿元。探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虽然按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但转让中不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资产的转让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不征收营业税。同时,采矿权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所列举的5项产权(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不征收印花税。但是,转让方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企业的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