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亏本”生意引出的反避税调查
某外资汽车船运输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方投资人为某海运(集团)总公司,占总投资额的51%(简称B公司),外方投资人为某跨国运输株式会社(简称C公司),占总投资额的49%。A公司主营业务为国际航线汽车滚装运输和船舶租赁等。2005年12月,A公司产生一笔船舶期租业务收入,A公司以较高的租金从C公司租入AB号汽车滚装船,同时以较低的租金出租给境内一家内资汽车船运输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D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一明显的亏本生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税务人员到企业调查发现,A公司共有两艘船舶,一艘为自有船舶,另一艘为租赁船舶,名为AB号,即本案所涉及船舶,共有650个车位的装载能力。该船是从C公司租入,租金为7300美元/天(C公司从深圳某运输公司租入,然后转租给A公司)。由于A公司是中外合资航运企业,国家规定不得直接从事国内水上运输,因此该公司将AB号转租给D公司,由其出面经营国内运输,而具体的操作调度等技术管理工作则由A公司打理,同时约定D公司支付租金14800元人民币/天(折合不足2000美元/天)。由于A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较低的租金合同,自2005年12月开始至2007年6月底即合同终止期限,AB号累计亏损额为160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均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C公司、D公司之间的此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行为,存在明显的避税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