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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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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万元=1元?"的非居民股权专项检查补税案例
415万元=1元?
深圳市光明新区国税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专项检查第一笔税款顺利补缴入库
『发布日期』2013-09-20
『作者』中国税务报记者 陈大元 通讯员 陈俊峰张丹扬

深圳经济特区33年开拓创新求发展的伟大历程,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提供了许多标本性的经验。但33年的发展在打下雄厚物质基础的同时,土地、资源、人口、环境以及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等难题也成为制约深圳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这样的背景下, 2007年5月31日,深圳市委、市政府正式宣布光明新区成立。2011年8月26日,为响应深圳市委、市政府建设新区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立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和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的批复》,深圳市国税局在原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公明税务分局基础上组建了光明新区国税局,着力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方面进行积极地探索,以更好地适应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伴随着光明经济的快速发展,光明新区很多企业开展频繁的跨国经济活动,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投资、资产转让等应税行为增多,辖区对外付汇大幅增加。2009年-2013年8月新区国税系统共开具售付汇证明超过400份。截止9月中旬,该局管辖纳税户近22000户,涉外企业1200余户,占比近6%。
"新区成立之前较少发生的涉外税收业务,分布范围广、税源隐蔽性强、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且政策把握难度较大,对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求较高。与此同时,光明新区国税局又面临着平均每年新增4000至6000户纳税人而人员增长却很有限的现状, ‘人少事多’的矛盾非常突出。"光明新区国税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构建基层税务机关非居民税收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是我们要探索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思路之一就是构建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格局。通过成立5个专项工作小组,每组由1名科室负责人及3名业务骨干组成,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以干带练, 既锻炼队伍、提高能力,也为逐步构建基层税务机关非居民税收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首先储备了人才,同时从加强辖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管理着手,对非居民股权变化及分配情况进行调查,判断企业是否违背市场价格,无偿、低价、平价转让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企业股权,从中筛选出15户重点跟踪管理对象。
目前,非居民股权转让专项检查工作的第一笔补缴税款19.52万元已顺利入库。在这个过程中,专项工作小组通过加强与市局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多次邀请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领导到我局指导工作、定期召开内部交流会等形式,明确有关事项的处理办法,突破现有征管系统非居民业务操作模块等硬件条件的局限,逐步探索适合基层税务机关工作实际的非居民股权转让管理方法。

公司净资产逾830万元 50%的股权转让总价仅为1元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568万元,为中外合资生产型企业。2013年初,光明新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主任蔡耿佳和政策法规科张兰副科长接到A公司关于非居民股权转让业务的咨询电话:"我公司拟于近期进行第二次股权变更,由香港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转让我司股份给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请问应如何确定此次股权转让成本。"
原来A公司拟将在近期作为被转让企业,由非居民企业C公司将其拥有的A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辖区的居民企业D公司,在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前需确定股权成本价,而这个股权成本价需根据2008年5月深圳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其拥有的A公司50%股权转让给C公司的价格确定。
经查询,A公司2008年5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写明,B 公司将其持有的5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总价合计仅为1元,转让所得额为0,这意味着C公司现在如转让其拥有的A公司19%股权给D公司,股权公允价值近6000万元,而成本仅为1元。光明新区国税局领导敏锐地觉察到了其背后隐藏的玄机。

所得税增值税两税联查
经查询征管系统,财务报表显示A公司开业至今,成长良好,截止2013年2月底,企业净资产已由2003年成立时的500万元增长为1.4亿余元,2011年全年实现近2600万元的利润总额。股权第一次被转让当年即2008年,实现净利润200余万元,2007年年底净资产已逾830万元,若按企业转让时点账面净资产计算价格,远远高于合同成交价格1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
"参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如非居民股权转让行为未被确认为关联交易,且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或者低于被转让企业净资产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或境内被投资企业作进一步举证,核实其交易是否属于存在正当理由。如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或境内被投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定价的合理性,应通知企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辅导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本规程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自行调整。’按A公司2008年转让当期账面净资产计算,A公司第一次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应补缴税款19.52万元。"负责评估检查A公司股权转让的第二小组程洪潮组长和张兰副组长分析到。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可以判断,这次股权转让应由转让方B公司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我局申报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款,B公司应于我局办理零散纳税人登记,并补缴A公司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9.52万元。
评估组还对A公司进行了下户核查,在查阅企业账册资料、会计凭证期间,税务人员殷建新、曾娟等同事发现企业同时存在未按规定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包括将职工宿舍水电费、食堂水电费以及部分与生产无直接关联的货物进行进项抵扣。经企业自查,A公司转出进项税额共计5.4万元。
"光明新区国税局做法值得推广"
"我们公司即将上市,在这关键时刻,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给我司上了一堂很好的‘税收辅导课’,及时补缴了应交未交的税款,规避了税务风险。"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后说到。
今年7月5日,深圳市国税局副局长陈捷带领有关处室负责人赴光明新区国税局调研,征求对市局机关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了解该局组织收入、职能转变、非居民税收管理等情况时提到:"光明新区国税局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思路和做法值得肯定,对探索构建基层税务机关非居民税收常态化管理机制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据了解,该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专项检查的其他14户企业500余万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款将陆续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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