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一下! 免费注册 | 找回密码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政策法规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
财会法规
其他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公告
环境保护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茂业中心A座21层2106室
电话:0335-3893970、0335-3898092
传真:0335-3893970
在线客服

版权所有:河北中税网纵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335-3893970、0335-3898092  传真:0335-3893970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茂业中心A座21层2106室  邮箱:zongheng@hebeitax.com
ICP备案编号:冀ICP备13016763号-1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定制网站] 

冀公网安备 130302020026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