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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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