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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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