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一下! 免费注册 | 找回密码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政策法规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
财会法规
其他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公告
环境保护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茂业中心A座21层2106室
电话:0335-3893970、0335-3898092
传真:0335-3893970
在线客服

版权所有:河北中税网纵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335-3893970、0335-3898092  传真:0335-3893970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茂业中心A座21层2106室  邮箱:zongheng@hebeitax.com
ICP备案编号:冀ICP备13016763号-1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定制网站] 

冀公网安备 130302020026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