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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法便函〔2013〕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和"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7月11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取消的审批项目,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涉及的"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完成该法修订程序。经向国审办(中央编办)请示后明确,该项目依据法律设立,自相关法律修订生效之日起即按法律规定执行,国务院不再另行公布该取消项目的名称。请你们根据《决定》和《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确保执行和后续监管到位。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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