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八条
第九条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业。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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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
办公厅2014年1月21日印发 |